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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STFUN

ARTISTFUN 使用条款

声明:本中文翻译是为了便于会员的理解而提供给会员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韩文版本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条(目的)

该条款旨在规定(株)LANA公司(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ARTISTFUN”网络平台提供的网络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中“公司”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

※「在利用PC通讯、无线等技术的电子商务上,只要不违背其原则,将均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术语定义)

① “平台”是指“公司”为了将“服务”或“财物”(以下简称“服务等”)提供给“用户”,利用电脑、手机等信息通信设备可进行"服务等"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亦可用于经营“ARTISTFUN”网络平台的营业者。
② “用户”是指进入 “平台”网站,根据本条款享受 “平台”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会员”是指进入 “平台”并获得“账号(ID)”的用户,能够持续利用“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人员。
④“非会员”是指未加入会员,而使用 “平台”提供的服务者。

第三条(条款等的明示和说明及修改)

① “平台” 将本条款的内容和商号及法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所在地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之处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公司注册号、通信销售业申报号、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等信息,刊登在ARTISTFUN网站的首页,方便用户了解。但条款的内容,用户可通过链接窗口进行浏览。
② 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中,如购买及退款政策,使用条款,隐私政策等重要内容,“平台” 须在用户同意本条款之前,向用户提供链接窗口或提示窗口,使用户能够了解并确认该内容。
③ “平台” 在未违背电子商务等中的保护消费者相关法、条款规制相关法、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署名法、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等相关法、访问销售等相关法、护消费者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可修改本条款。
④ “平台” 在修改条款时,将明示适用日期及修改事由,并与现行条款一同,于适用日期前七天到适用日前一天公布于平台网站首页。若条款变更不利于用户,至少于适用日30天前公告,并将修改前的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进行明确的比较,以便用户知晓。
⑤“平台” 在修改条款时,该条款只适用于该条款的适用日期之后签订的协议,于之前签订的协议仍适用修改前的条款。若已签协议的用户,自愿适用修改之后的条款,并在根据第3款修改的条款公告期间,发函至“平台” ,获得“平台” 同意之时,适用修改之后的条款。
⑥该条款未定事项及条款的解释,遵循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相关法,条款规制相关法,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的方针及相关法令或惯例。

第四条(提供及变更服务)

①“平台” 执行如下业务。

1. 提供商品及服务相关信息和签订购买协议。
2. 对于已签订协议的商品或服务提供配送。
3. 其他"平台"所规定的业务。

②“平台” 在商品断货,服务终止及技术配置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对协议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在此情况下,须将商品及服务的修改内容和实施日期公示在当前刊登的商品及服务内容处。
③“平台” 与用户已签订的协议内容因商品断货,服务终止及技术参数变更而需要修改时,须立即将其修改事由按用户可接收的地址通知用户。
④ 若发生如前所述内容,“平台” 将赔偿用户所蒙受的损失。不过可证明“平台” 并非有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第五条(中止服务)

① 电脑等信息通讯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或出现故障,造成通信中断时,“平台” 可暂停服务。
② 因发生第一项所述内容,造成服务一时中断,导致用户或第三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平台” 须赔偿相关损失,不过可证明“平台” 并非有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③ 因转换经营项目,放弃经营,公司之间的合并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平台” 须根据第八条规定通知用户,并按起初“平台” 提供的条件对消费者给予补偿。“平台” 未公示补偿标准的,须将用户的里程卡或积分转换成“平台” 通用的现货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六条(会员注册)

① 用户根据“平台” 要求的内容填写注册信息并确认同意履行相关用户协议后申请注册为会员。
② 用户依照第一项内容申请注册为会员时,除下列情况之外,均接纳其为会员。
1.申请注册者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三项,丧失过会员资格者。但丧失会员资格已过三年,“平台”同意其重新注册为会员者的除外。
2. 注册内容不真实,有遗漏,误记等情况。
3. 申请注册为会员时,将对"平台"技术造成障碍的情况。

③ 注册会员协议生效日期,以“平台” 同意接受协议的内容传达到会员为准。
④ 注册会员时填写的内容需要修改时,会员应立即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的方式通知"平台"该变更情况。


第七条(退出会员及会员资格丧失)

① 会员可以随时向“平台”提出退出会员申请,收到申请后“平台”应立即办里会员注销手续。
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平台”有资格限制及中止其会员资格
1. 注册会员时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2. 不再限期之内支付购买商品货款或未履行在其它“平台”会员应承担的债务责任时。
3. 妨碍他人利用"平台"或盗用他人信息给电子商务秩序造成威胁时。
4. 利用“平台”做出违反法令或本协议禁止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及公共秩序的行为时。

③ “平台”在限制或终止会员资格后,若出现两次以上的相同行为或30天之内其行为未得到改正时,“平台”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④ “平台”取消会员资格时,将注销其会员注册信息。若发生此情况,“平台”将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注册信息之前,给予会员30天以上的辩解期间。


第八条(对“会员”的通知)

①“平台”向会员发通知时,“平台”可以将通知事项发到会员与“平台”事先约定的指定电子邮箱里。
②“平台”向非特定多数会员发通知时,可在“平台”公告栏上公告一周以上,以替代个别通知。但对会员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必须给予个别通知。


第九条 (购买申请)

①“平台”用户按如下方法或按与此类似的方法在“平台”下订单,“平台”须向用户提供下列内容,并使用户易于了解该内容。

1. 搜索及选择财货等的方法
2. 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等的输入方法。
3. 确认条款内容、限制撤销订单的服务、与配送费、承担安装费等相关内容的方法
4. 表示同意该条款,表示确认或拒绝上述3事项的方法
(如:点击鼠标)
5. 财货等的订购方法及确认方法,或表示同意“平台”确认相关事项的方法
6. 支付方式的选择。

②“平台”需要向第三方提供或委托用户的个人信息时, 需要向用户明示 1)个人信息获得方,2)个人信息获得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3)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4)信息获得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与保留 / 使用时间等。(已得到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也相同。)

③“平台”须向第三者提供订购者个人信息时,应在提交购买申请时得到订购者的同意,不得在注册会员时笼统的接受同意。“平台”应向购买者明示被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提供者,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利用目的及保存持有时间。《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等法律特别规定的内容将根据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条协议生效

①用户按第九条内容申请订购时,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平台”可不接受其订购。“平台”在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签订协议时,须告知:未成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有权取消订购协议。
1. 申请内容不真实,记录有遗漏或错误时。
2. 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等青少年保护法明令禁止的财货及劳务
3. 接受其订购,将给"平台"技术带来显著阻碍时。

② “平台”以第十二条第一项的通知方式,将“平台”的同意承诺传达到用户时,被视为协议生效。
③“平台”的承诺意向中须包含对于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销售与否及购买申请的修改和取消等内容。

第十一条(支付方式)对于在“平台”购买的商品及服务的付款方式,可以在下列方法中任选。无论用户选择何种付款方式,“平台”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与付款相关的其他手续费。

1. 手机银行,网上汇款,电子邮件汇款等各种帐户转帐方式。
2. 预付卡,直付卡,信用卡等各种刷卡支付方式。
3. 无账户汇款
4. 使用电子货币付款。
5. 货到付款。
6. 使用里程卡等"平台"发放的积分付款。
7. 使用与"平台"签约或"平台"认同的商品券支付
8. 使用其他电子支付手段进行付款。(例如支付宝, 微信支付)

第十二条(确认订单通知、订单的变更及撤销)

①“平台”接到用户的订购申请后,须向用户发出订单确认通知。
② 收到确认订单通知的用户,若发现通知内容与订购内容不符,可立即请求变更或撤销订单,“平台”在配送前接到用户的请求时,应按用户的请求办理。若已经对商品付款,将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撤销订单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财货等的配送)

 ①“平台”与用户就配送时间问题无另外约定时,“平台”应在用户下单后的7日以内配送财货等,这一期间,“平台”对其订购商品采取订做,包装等其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按时配送。若“平台”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订购价款时,“平台”应自收款之日起,于三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的措施。此时,“平台”应采取措施,使用户能够确认商品的准备进度及配送情况。

② “平台”须明示对于用户所订购商品的配送方式,根据配送方式的运费支付者和配送时间等内容。若“平台”的配送时间超过预定的时间,须向用户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若“平台”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第十四条(退款)
“平台”因商品断货等原因,无法向用户进行所订购商品的移交及配送时,须及时向用户通知相关内容。若“平台”已经收取款项,应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退款及采取退款相关的措施。

第十五条(撤销订单等)

① 与“平台”签订购买协议的用户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二项规定,可以自收到书面订单内容的当天(财货供给晚于收到书面订单时,以供货日或收到财货的日期为准)起的7日之内取消订单。但,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的方针及相关法令及惯例与撤回订单情况有所不同时会遵循同等相关法律法规。
② 用户收到财货等后,出现下述1种情形时,不得对商品进行退货或换货。
1. 因用户自身问题发生商品遗失及破损时。(但为确认财货等的内容,而损毁了包装时,可撤销订单)
2. 因用户使用或消费财货等,其价值显著减少。
3. 因经过的时间过长,使商品价值贬值,影响再次销售时。
4. 可复制成性能相同的财货等,而其原件财货等的包装被损毁。

③属于第2款第2号或第4号的情形时,若“平台”事先未将限制撤销订单等实事公布于消费者易看见之处,或未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用户撤销订单将不受限。
④ 尽管有第1款及第2款规定,但“平台”履行的财货等的内容不同于标示、广告的内容或协议内容时,用户自收到该财货等之日起,3个月之内,或自获知该实事或可获知该实事之日起,在30天之内,可撤销订单。

第十六条(撤销订单等的效果)

①“平台”在收到用户取消订单的通知后,须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已经收取的款项进行退款。若“平台”延迟退款时间,将按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的方针及相关法令及惯例第21条2项规定乘以延期利率支付于用户 。
②“平台”退还上述款项时,若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手段支付财货等的价款,“平台”应迅速与提供该偿付手段的业者联系,要求停止或取消要求支付财货等的价款。
③ 若撤销订单,返还已收到的财货等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平台”不向用户以撤销订单为由进行索赔。但因履行的财货等的内容不同于标示、广告的内容或协议内容而撤销订单时,返还财货等所需费用,由“平台”承担。
④ 若用户接收财货等,需付配送费,“平台”要明示撤销订单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何方承担,并使用户易于了解。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平台”收集用户的信息时,收集履行定购协议所需最少量的信息。
② “平台”不得在用户注册会员时收集订购商品相关个人信息。若为了履行相关法律,而要在签署购买协议之前进行个人信息认证时,只能收集最少量的个人信息。
③ “平台”向用户收集个人信息时,须向用户告知其使用目的并征得该用户的同意。
④“平台”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收集目的之外的其它用途,产生新的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时, 需要在使用与提供阶段告知用户其目的及取得用户同意。但是,相关法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⑤ 根据第2款和第3款的内容,“平台”收集个人信息须征得用户同意时,应将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法)、收集信息的目的及使用目的、向第三者提供信息的有关事项(获得信息者、提供目的及将提供的信息内容)等,根据促进利用通信网络等相关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事先明示或公布。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意见。
⑥ 用户可随时阅览“平台”保留的本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有误时,可随时要求更正,“平台”有义务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当用户要求更正错误的个人信息时,其错误被更正前,“平台”不得使用该个人信息。
⑦ 为保护个人信息,“平台”的个人信息管理人员应遵循最小化的原则。用户因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伪造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时,“平台”承担全部责任。
⑧“平台”或从“平台”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者,已达到收集目的或获得个人信息的目的时,应及时毁弃该个人信息。
⑨ “平台”不得提前设定收集个人信息及利用相关内容的同意勾选项。用户拒绝将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相关权限赋予“平台”时,“平台”应向该用户明示受限制的平台服务。“平台”不得因用户拒绝填写非必填项而限制使用用户注册会员等“平台”的服务。

第十八条(“平台”的义务)

①“平台”不得做出法令和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德和秩序的行为,应按该条款中的规定,竭尽全力稳定地提供财货和劳务。
② 为了保障用户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平台”须配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保安系统。
③“平台”为商品或服务做的广告,当属于《标示、广告的公正化相关法》第三条中规定的不当标示、广告,而因此导致用户蒙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④ “平台”不得向用户发送用户无意接收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保护会员用户名及密码的义务)

① 除第十七条中的情况外,管理ID和密码的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② 会员不可让第三者使用自己的ID和密码。
③ 若会员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用或者被第三者使用,应立即向“平台”通报,“平台”应向“用户”提供相关指南时,应按指南操作。

第二十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做出如下行为:
1. 注册或变更个人信息时,注册虚假信息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变更刊登在“平台”的信息
4. 传输或刊登“平台”规定的信息范围之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
5. 侵犯“平台”或其他第三者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伤“平台”或其他第三者的名誉或妨碍业务
7. 在“平台”上传、展示淫秽或暴力性留言、视频、音频和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秩序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链接平台”与“被链接平台”之间的关系)


① 上一级“平台”与下一级“平台”通过超链接(例:超链接的对象包括文字、图像及视频等)方式相连时,前者称“链接平台”,后者称“被链接平台”(网站) 。
② “链接平台”对“被链接平台”单独向用户提供财货等进行的交易,不付担保责任。“链接平台”已将此信息明示于首页或提示窗口,那么,“链接平台”对其交易不付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对于“平台”制作的商品,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
② 用户不得未经许可,以赢利为目的,擅自把“平台”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翻录、传输、出版、印发、传播等,或让第三者使用。
③“平台”使用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根据约定, 需要提前向用户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纠纷解决)

① “平台”须设立并运营受害补偿机构,以便反映用户提出正当意见和不满,并处理补偿用户损失业务。
② “平台”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若“平台”难以迅速处理,应向用户通报其事由和处理日程。
③“平台”与用户发生电子商务纠纷时,用户向“平台”索赔时,可交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或由市、道知事(相当于中国的市长,省长)委托的调停机构调停解决。

第二十四条(审判权及准据法)

①“平台”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而提起诉讼时,向当时用户所在地的法院提诉。若用户无地址,应向管辖住所的地方法院提诉。如果提诉当时,用户无地址或居住地不确切或居住在国外时,应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② “平台”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诉讼均适用韩国法令。


附则(实施日期)
本条款自 2022.01.01日起实施